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51號聲請人 葉秀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票據不慎遺失,前經鈞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8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11月26日登載於新聞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8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且經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㈠│葉秀容│彰化銀行新明分行│102年11月15日│166,000元│JN0000000││└──┴───┴────────┴───────┴─────────┴─────────┴──┘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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