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70號聲請人 劉貞君 代理人 葉秀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3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2年12月4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34號公示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如附表所示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順成┌──────────────────────────────────────────────────────┐│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7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社團法人國際獅子會│台灣銀行東桃園分行│102年11月15日│155,000元│AH七三八七六六││││台灣總會台灣省第十││││九││││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