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84號聲請人慶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年 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8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88號公示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核閱無訛。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年1月15日(星期三)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范升福┌──────────────────────────────────────────────────┐│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8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中壢分行│102年6月28日│44100元│AG0000000││││司電信研究院 洪豐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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