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志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3號),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盧志昇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以111年度毒
聲字第27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法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49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逾6個月以上,經法務部○○○○○○○○陳報已無繼續強制戒治必要而於民國112年3月17日釋放,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就被告於111年2月27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後遭查獲並扣
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均確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6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3110號鑑定書在卷可憑;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警以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毒物原物二合一測試劑檢驗後,呈海洛因陽性反應,有毒品初步檢驗報告表、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檢驗結果照片等件在卷可憑,亦可認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其中除毒品海洛因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外,包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2只與供施用之針筒1支,因與殘存海洛因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海洛因,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是聲請人聲請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張孝妃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55公克)2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14公克)3注射針筒(已使用)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