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原告何 王釵梅 訴訟代理人 蕭縈璐 律師被告 陳銘良
泰成通運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蘇泰清 訴訟代理人 林泰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11年度交易字第7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陳銘良被訴過失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業以111年度交易字第7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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