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文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514號),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洪文政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51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2月,於民國112年1月17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其中1包(附表編號1)經警以聯華生技
股份有限公司毒物原物二合一測試劑檢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檢驗結果照片等件在卷可佐,可認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上開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因與其內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張孝妃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6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4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