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67號上訴人和成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 葉美辰 (原名 葉春粟 )
甲○○上列上訴人因返還土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8,52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僅得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
書記官魏淑美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