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108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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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簡字第10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基簡字第108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正坤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7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正坤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補充下列事項外,餘犯罪事實、證據,均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陳正坤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
戒治1年,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436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嗣經減刑,與另犯傷害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與前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撤銷假釋後之殘刑2年3月15日接續執行,於96年10月23日假釋出監(假釋期滿日期為96年12月10日),假釋期間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完畢論(構成累犯)。
二、論罪科刑:核被告陳正坤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有如上所述之前案紀錄暨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行為手段、竊得財物為營業小客車、所生危害,且前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卻未依和解條件履行,暨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2764號被告陳正坤男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巷90之1
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揭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正坤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甫於民國100年4月10日因縮短刑期而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向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0年6月1日凌晨5時55分許,在基隆市○○區○○路○○○號前,趁何為下車購物而未將渠所有之車號:00—837號營業用小客車鎖匙拔除之際,以逕將前揭小客車開走之方式,竊取前揭小客車及車內零錢盒內之零錢現金新臺幣(下同)約300餘元,得手後,將上開小客車據為己用。稍後於同日上午6時5分許,在基隆市○○區○○路○○○號前,陳正坤因駕車不慎與 陳世雄 所駕駛之車號:000—B9號營業用小客車發生擦撞,僅造成彼此車損,陳正坤旋駕車逃離現場,並於同日上午6時10分許,將何為所有之前揭小客車棄置○○○區○○街○○號後,逃逸無蹤,經何為報警處理,方循線查知上情,而前揭小客車並交由何為領回。
二、案經何為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陳正坤經傳未到。然渠於警詢中坦承前揭竊盜犯行,核與告訴人即證人何為、證人陳世雄警詢及偵查中所述情節相符,並有基隆市警察局贓物認領保管單、100年6月2日和解書、車號:00—837號車輛損壞照片2張、行竊及棄置車輛過程之監視器擷取畫面18張與相關路口監視器檔案(6個)之光碟片1片等在卷可考,是被告前揭罪嫌,應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檢察官吳志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書記官賴菁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