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627號原告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業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
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為私法人,主事務所設於台北縣中和市○○路○○○號16
樓,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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