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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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84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俊鴻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董俊鴻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劉怡孜法官黃柏霖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史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