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8656號債權人 許嘉源 債務人 許嘉興 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許嘉興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或第6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一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嘉興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許嘉興住居於彰化縣,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