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0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陸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執行羈押。玆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略以: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已坦承犯行,且為初犯,有固定之住所,原審辯論終結時原准以新臺幣80萬元具保停止羈押,然因聲請人家境困苦無法湊足裁定之交保金額,爰請准降低交保金額,俾被告返家善盡孝道等語。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6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欣安法官張智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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