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9號抗告人即原告 吳進堂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月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10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19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