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7號原告 謝吳鳳蘭
謝運和 謝鈞堂 謝國堂 謝忠堂 謝高堂 謝運煌 謝運昌 謝銘堂 謝華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政岳 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被告承租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係定期或不定期租賃,並提出租賃契約為證。
二、被告林政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委任謝運煌、謝運昌、謝銘堂、謝華堂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載明其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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