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2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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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2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2209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對於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28日合法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簡答表附卷可證,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