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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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127號聲請人欣利杰寵物食品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芸 庭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楊崇嘉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