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207號原告顯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豪 訴訟代理人 徐宏旭 被告攸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思宏 (原姓名: 陳俞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謝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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