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34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349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禹蓁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336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禹蓁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十月。
扣案如本判決附表編號一、二、三、五、六、八、九之一、十六、十七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本判決附表編號四、七、九之二、十、十一、十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壹、查被告陳禹蓁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全部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貳、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陳禹蓁於113年5月6
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參本院卷附當日各該筆錄)」為證據外,餘皆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同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以及同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被告於案發時地持有各類毒品,未見確實事證足認係於不同時間、地點分別取得進而持有,僅可認屬一個持有各類毒品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罪處斷。
二、審酌被告明知海洛因、大麻、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乙醯氧基-N,N-二基色胺、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分別為法律嚴格管制之第一、二、三級毒品,且毒品對個人身心健康之危害甚鉅,竟仍無視禁令,率以從他人處購買數量非微之各類毒品,所為助長各類毒品之流通、擴散,甚為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多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而經判處罪刑確定之素行實況、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以及犯後始終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勉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以資處罰。
肆、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本判決附表編號一、二、三、五、六、八、九之一、
十六、十七所示之物,為被告遭警逮捕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主文第2項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又扣案如本判決附表編號四、七、九之二、十、十一、十八所示之物,係被告為警查獲之第三級毒品,核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併於主文第2項宣告沒收。而上開扣案毒品之外包裝,無論係以何種方式刮取或分離毒品秤重,該等包裝袋內仍會有微量毒品殘留,足認與上開各該扣案毒品有不可析離之關係,應一併沒收銷燬或沒收。
二、至於扣案如本判決附表編號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九所示之物,依卷內資料所彰顯之事實,尚難佐證此部分扣押物品與被告所為本件犯行相關,且核非違禁物或須義務沒收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
伍、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及第454條所製作之簡化判決,依法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兆廷偵查起訴,由檢察官余怡寬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及數量備註一甲基安非他命一包。即112年度偵字第33631號卷第20至21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下稱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所示之物,而本附表編號一至三、六、八及九之一,驗前純質淨重合計八十一點七二公克。二甲基安非他命一包。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所示之物,其餘同編號一。三甲基安非他命一包。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所示之物,其餘同編號一。四愷他命一包。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所示之物,驗前純質淨重一點三七公克。五甲基安非他命一包。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所示之物,驗前純質淨重○點六八公克。六甲基安非他命一包。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所示之物,其餘同編號一。七愷他命一包。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所示之物,驗前純質淨重十三點七○公克。八甲基安非他命一包。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所示之物,其餘同編號一。九之一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扣案物品目錄表內編號九袋內第一小包)。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所示之物其中一包,其餘同編號一。九之二愷他命一小包(扣案物品目錄表內編號九袋內第二小包)。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所示之物其中一包,驗前純質淨重○點五六公克。十咖啡包二包(上有ROLEX字樣)。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所示之物,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第三級毒品成分,純質淨重○點四○八八公克。十一咖啡包一包(上有CROSSANTE字樣)。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所示之物,檢出乙醯氧基-N,N-二基色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純質淨重○點○○一七公克,以及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之第三級毒品成分,純質淨重○點○一七一公克。十二安非他命吸食器一組。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十三IPHONE13手機一支。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所示之物。十四IPHONE14手機一支。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4所示之物。十五新臺幣六十二萬七千元。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5所示之物。十六白色粉末一包。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6所示之物,檢出海洛因成分,驗餘量○點一六一一公克。十七淡黃色正方形及草綠色六角形錠劑一包。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7所示之物,其中淡黃色正方形錠劑,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餘量○點六○九九公克;而草綠色六角形錠劑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點五○三五公克。十八米色粉末一包。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8所示之物,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一點九一二○公克,以及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點二五六六公克。十九IPHONE手機一支。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9所示之物。--------------------------------------------------------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3631號被告陳禹蓁女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3
樓居桃園市○○區○○路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禹蓁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明定之第一級毒品;而大麻、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乙醯氧基-N,N-二基色胺、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明定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等犯意,於民國112年4月12日為警查扣前之某日,在不詳地點,向不詳之人收受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等毒品而持有之。嗣因警於112年4月12日0時20分許,於陳禹蓁因另案通緝而入住金沙汽車旅館遭警盤查,經附帶搜索該房間,並查獲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毒品,始知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陳禹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1、被告坦承附表一、附表二之毒品,係於不詳之人收受後而持有之事實。2證人 劉奕君 於警詢中之證述證明警方查獲之附表一、附表二等毒品,均為被告所持有之事實。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於上開時、地查獲並扣得犯罪事實欄所載物品之事實。4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15日刑鑑字第1120063404號鑑定書②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6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C0000000-Q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品純度鑑定書扣案之毒品檢出含有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毒品,各別毒品之純質淨重詳附表一、附表二所示。(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已超過20公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已超過5公克)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第11條第4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等罪嫌。被告以一持有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嫌處斷。扣案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除鑑驗用罄部分外,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扣案之第三級毒品,為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檢察官鄭兆廷附表一: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15日刑鑑字第1120063404號鑑定書(對照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至編號9)(一)第二級毒品部分:①編號1、2、3、6、8、9-1部分,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總純質淨重81.72公克。②編號5部分,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總純質淨重0.68公克。(二)第三級毒品部分:①編號4部分,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前總純質淨重1.37公克②編號7部分,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前總純質淨重13.70公克。③編號9-2部分,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前總純質淨重0.56公克。附表二: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6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C0000000-Q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品純度鑑定書(對照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11、16、17、18)(一)第一級毒品部分編號16部分(鑑定書之檢體編號:C0000000-0),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第二級毒品部分編號17部分(鑑定書之檢體編號:C0000000-0、C0000000-0、C0000000-0),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甲基安非他命(亦檢出有第四級毒品硝甲西泮、硝西泮、 耐妥眠 ,因無法驗出純質淨重,故不予列入起訴範圍)(三)第三級毒品部分①編號10部分(鑑定書之檢體編號:C0000000-0),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0.4088公克。②編號11部分(鑑定書之檢體編號:C0000000-0),檢出第三級毒品乙醯氧基-N,N-二基色胺,純質淨重0.0017公克;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純質淨重0.0171公克。③編號18部分(鑑定書之檢體編號:C0000000-0),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1.9120公克;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0.2566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