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收養關係成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6號原告丙○○
乙○○己○○庚○○戊○○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韓名銅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