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0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
甲○○○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侵上訴字第97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楊明章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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