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538號債權人 呂宜靜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春蘭 即何霖之繼承人、 張再軒 即何霖之繼承人、 張橋軒 即何霖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 何啟霖 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②繼承人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証明文件。
③更正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之聲明請求。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