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3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36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歐恒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陸仟捌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65,883元│歐恒昌│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6.99%│││││10月9日起││││││││││├──┼─────┼─────┼──────┼──────┼───────┤│002│119,102元│歐恒昌│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7.99%│││││10月9日起││││││││││└──┴─────┴─────┴──────┴──────┴───────┘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司法事務官蔡伊倫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