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886號
原 告 林以迦
被 告 許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
如數繳納。
㈡原告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