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89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余永川
被 告 翁鼎皓
翁清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翁鼎皓、翁清涼住所地均係在臺北市○○區○○
路○號, 有渠 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
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