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審原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原交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嘉恩選任辯護人許盟志律師(法扶)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上開被告田嘉恩因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0年9月9日上午9時28分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前開宣判期日並予取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