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北交簡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
度偵字第162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並增補行人 白菊芳 亦未注意往
來車輛而進入車道行走之犯罪事實。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前段、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曾瑞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6條之1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