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右具保人因被告常業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常業詐欺等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聲請人以該被告逃匿,經查本院審核無誤,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進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