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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