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О一九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吳美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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