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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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三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參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侵占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亦即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唐光義法官張智雄法官黃炫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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