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6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銘俊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銘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銘俊前犯肇事逃逸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601103280號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