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保險小字第5號
原 告 林冠妤
訴訟代理人 林啓榮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陳鏡婷
訴訟代理人 林佳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險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2月12日下午4時4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法官鍾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