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37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37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訴訟代理人  張之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鄔麗琴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000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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