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203號債權人 宋大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范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請求金額新台幣3萬元之計算方式(會單所載金額為2萬4千元)。
三、釋明會首 阿金 與債權人宋大衛之關係;提出本票背面影本以釋明雖范美簽立之保證書所載本票金額為零元,然范美有其票據背面背書。
四、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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