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易字第1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142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142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何秀燕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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