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30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3038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陳庭萱

上列上訴人陳庭萱與被上訴人 莊妙靖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書記官黃進傑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