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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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7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壹點零壹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依上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故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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