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8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831號
原   告  蔡火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景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80元,應徵
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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