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829號
原 告 沈德裕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啟智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370,78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08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58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