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8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829號
原   告  沈德裕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啟智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370,78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08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58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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