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8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82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思樺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274元,應繳裁
   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0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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