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簡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字第346號
上 訴 人  尤哲男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交通
部公路總局、 杜玉金 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9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5,110元(第一審判決後,原告所有土
地面積較土地登記謄本登記面積減少807.3平方公尺,依公告土
地現值每平方公尺700元計算,故上訴利益金額為565,110元,計
算式:807.3×700=565,11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9,25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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