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再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易字第12號再審原告 范梅德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沈一朋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廢棄第一、二審判決不利再審原告的部分,並請求再審被告應給付再審原告新台幣(下同)208,38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8,380元。而本件再審原告係針對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52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按再審起訴法院之審級即第二審計算,應徵裁判費為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游文科
法官熊祥雲法官林世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