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宏基選任辯護人蔡明哲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壹佰零肆年壹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前經訊問後,本院認為其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302條第1項、第304條第1項等罪罪嫌重大,其中所犯殺人罪及對兒童故意犯殺人罪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於涉嫌殺害 陳芯驊 後,即駕車強載李○宇逃離現場,且於逃亡期間再涉嫌殺害李○宇,已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性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3年8月15日執行羈押,又自103年1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經調閱被告相關病歷囑託醫院為被告進行精神鑑定過程中,因被告均保持緘默不回答而無法施以精神鑑定,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1紙可查,又被告並未完全坦承犯行,是本件進入審理後,仍有傳喚相關證人到庭釐清被告涉案情節、細節、過程與動機事項之必要,因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另本裁定業於104年1月13日訊問被告後,當庭宣示,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王宗羿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李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