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乙○○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9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林意芳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書記官林明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