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8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850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94年催字第208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2089號公示催
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業經本院調閱本院94年催字第2089號案卷核實,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書記官鄭淑華附表:
┌──────────────────────────────────────────────────┐│附表:95年度除字第8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邱瓊慧 即大士│高雄銀行三│00000000000-│50,000元│95年3月31日│AP0000000││││藥局│多分行│8│││││├──┼──────┼─────┼──────┼────────┼───────┼──────┼───┤│002│邱瓊慧即大士│高雄銀行三│00000000000-│50,000元│95年4月30日│AP0000000││││藥局│多分行│8│││││├──┼──────┼─────┼──────┼────────┼───────┼──────┼───┤│003│邱瓊慧即大士│高雄銀行三│00000000000-│50,000元│95年5月31日│AP0000000││││藥局│多分行│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