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2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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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25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5年度聲沒字第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壹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貳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前淨重零點叁伍公克,驗後淨重零點叁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為警於93年4月
6日下午1時45分許,在高雄縣鳳山市○○街與南光街口,查扣其持有如主文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被告施用毒品部分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7月5日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37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上開扣案之海洛因,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局93年5月3日調科壹字第220017063號鑑定通知書
1紙可佐;又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經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定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95年5月23日報告編號地0000-000號檢驗報告1紙可憑,是依上揭規定,檢察官聲請就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