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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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00號原告劉○○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88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4年7月2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88號事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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