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726號原告金進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台灣三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三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本院93年度訴字第7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341,274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809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銘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書記官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