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2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240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欣祐具保人馮輝兆47歲民.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馮輝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吳欣祐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馮輝兆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許曉微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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