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抗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抗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抗更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案經裁定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1、2、4所示業經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及附表編號3、5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列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所犯各罪,犯罪時間均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2、4、6之罪,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其中編號6之罪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另編號1、2、4之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679號裁定減刑確定,而其所犯餘罪,即編號3、5之罪雖依本條例第3條規定不予減刑,惟與編號1、2、4、6之罪為數罪併罰案件,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其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2、4業經裁定減刑確定之刑,及附表編號3、5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7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郭瑞祥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1級)│├────────┼──────────┼──────────┼───────────┤│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年│││(已減為3月15日)│(已減為3月)│(未合於減刑)│├────────┼──────────┼──────────┼───────────┤│犯罪日期│94.6.21至94.11.13│94.8.26至94.8.28│94年9月中旬至94.11.1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5243號│94年度偵字第19501號│94年度偵字第18691號│├─┬──────┼──────────┼──────────┼───────────┤│最│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後├──────┼──────────┼──────────┼───────────┤│事│案號│94年度易字第2364號│95年度易字第275號│95年度訴字第2386號││實││(97聲減679號)│(97聲減679號)│(97聲減679號)││審├──────┼──────────┼──────────┼───────────┤││判決日期│94.12.16│95.2.20│96.6.1│├─┼──────┼──────────┼──────────┼───────────┤││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4年度易字第2364號│95年度易字第275號│95年度訴字第2386號││判││(97聲減679號)│(97聲減679號)│(97聲減67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1.5│95.3.6│97.3.17││││││(撤回上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第2項│條第1項│第4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已減刑│已減刑│不合││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已減刑│已減刑│不予減刑││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813號│95年度執字第2585號│97年度執字第6612號│││(97聲減更2632號)│(97聲減更2632號)│(97聲減更2632號)│└────────┴──────────┴──────────┴───────────┘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2級)│(販賣2級)│(轉讓1級)│├────────┼──────────┼───────────┼───────────┤│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年2月(未│有期徒刑1年1月│││(已減為4月)│合於減刑)│(聲請減刑)│├────────┼──────────┼───────────┼───────────┤│犯罪日期│94.10.14及94.11.13│94.10.18至94.11.13│94.11.1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偵字第18691號│94年度偵字第18691號│94年度偵字第18691號│├─┬──────┼──────────┼───────────┼───────────┤│最│法院│台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2386號│97年度上更一字第103號│97年度上更一字第103號││實││(97聲減679號)││││審├──────┼──────────┼───────────┼───────────┤││判決日期│96.6.1│97.6.19│97.6.19│├─┼──────┼──────────┼───────────┼───────────┤││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2386號│97年度台上字第4551號│97年度台上字第4551號││判││(97聲減67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3.17(撤回上訴)│97.9.18│97.9.18│├─┴──────┼──────────┼───────────┼───────────┤│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條第2項│第2項│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已減刑│不合│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已減刑│不予減刑│6月15日││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6612號│97年度執字第15129號│97年度執字第15129號│││(97聲減更26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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